全国台联会长郑建闽:为台胞谋福祉,为两岸谋发展,为祖国谋统一******
中新社北京12月15日电 题:全国台联会长郑建闽:为台胞谋福祉,为两岸谋发展,为祖国谋统一
作者 朱贺
“我和新一届理事会将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继承台湾同胞爱国爱乡的优良传统,充分发挥乡情亲情优势,为台胞谋福祉,为两岸谋发展,为祖国谋统一。”14日,新任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会长郑建闽在北京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第十一次全国台湾同胞代表会议当天闭幕。会议期间召开了全国台联第十一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了由42人组成的全国台联第十一届常务理事会,郑建闽当选会长。
成立于1981年的全国台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台湾各族同胞的爱国民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台湾同胞的桥梁和纽带。
郑建闽说,全国台联成立40多年来,一代又一代台联人秉持“两岸一家亲”理念,广泛联谊、服务、团结台胞乡亲,励精图治、接续奋斗,为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促进两岸同胞心灵契合贡献智慧力量,“是充满亲和力、凝聚力和感召力的‘台胞之家’”。
“我长期在福建工作。福建与台湾隔海相望,是台湾同胞的主要祖籍地,在服务祖国统一大业中承担着特有的历史使命。”郑建闽从2012年起担任台盟福建省委会主委,现又肩负起全国台联会长的重任,他说,“能够为促进祖国统一竭智尽力,是我一生的光荣与责任。”
郑建闽表示,中共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贯彻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提出新征程上推进祖国统一进程的目标要求,阐明对台工作的基本方针、原则立场、重要举措,划出红线底线,展现反对外来干涉和反对“台独”分裂的坚定决心,推进祖国统一进程的必胜信心,为台湾同胞谋福祉的不变初心,“是我们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做好对台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谈及未来五年的工作,郑建闽指出,全国台联将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和党中央对台工作决策部署,锚定使命任务,找准性质定位,发挥特点优势,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把党中央对台工作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把广大台湾同胞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祖国统一的智慧和力量凝聚起来,持续不断地交朋友、建渠道、搭平台、促合作,不断拉近两岸同胞的心灵距离,广泛汇聚促进祖国统一的强大正能量,积极致力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融合发展。
说起两岸关系的未来,郑建闽满怀信心和期待。他表示,解决台湾问题的主动权主导权始终掌握在祖国大陆这一边,祖国完全统一一定要实现,也一定能够实现。他呼吁两岸同胞携起手来,从中华民族根本利益出发,矢志坚守追求统一、支持统一、捍卫统一的民族大义,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台独”分裂行径,增强做中国人的志气、骨气、底气。
“感谢居住在祖国大陆台胞乡亲的信任和重托,选举我担任全国台联会长,我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郑建闽表示,全国台联新一届理事会将进一步发挥“台胞之家”乡情亲情优势,携手广大台胞乡亲,为共创祖国统一、民族复兴的美好未来踔厉奋发、笃行不怠。(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